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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乡(镇)政府、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这次专项清理的重点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查找出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 二、专项清理的原则和方法 这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负责清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具体清理方法如下: 属于清理范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逐件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保留的建议,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决定。 属于清理范围的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直部门自行清理。 凡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令废止;个别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紧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的清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5号)精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中的征地补偿新标准。凡是与征地补偿新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也要一并进行清理。 四、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县级政府法制办、房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建议废止、修改、保留的县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登记表(附件1),于10月1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县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必须在10月20日前将《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统计表》(附件2)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厅、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县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登记表》 2.《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统计表》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县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统计表 单位: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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