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听证权;
2、申请行政复议权;
3、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被审计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审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县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或按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不服的,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2、被审计单位不服申请复议不受理的裁决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听证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被审计单位可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2、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有关责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