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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鄱阳县委、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鄱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鄱发[2010]9号)文件精神,将与县建设局合署办公的县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强化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级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创建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配合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制定有关交流与合作的计划;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研修;归口管理境外环境保护项目、技术、设备和资金的引进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内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人员培训、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负责涉及环境保护的其它政策的制定工作;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筹划项目做好向上申报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工作,参与对利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机关、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公务接待服务工作。
(二)生态规划股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三)污染防治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政服务股(监督管理股、辐射安全管理股)
组织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施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及电磁辐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监督;牵头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县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鄱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鄱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