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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⑵ 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⑷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⑸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提取计划;
⑹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⑺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⑻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⑼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⑽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⑾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其中砖瓦粘土矿(场)、采矿场,可以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⑿ 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⒁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属新建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设计和附图,以及生产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属在生产的,还应当提交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以及开采方案设计和各种实测图。
② 二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就企业和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分别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