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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6〕21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县为基础、投资包干”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审批与验收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赣移组办发〔2006〕1号)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从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实际动迁的人口,自搬迁完成之日起扶持20年,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规划为限额规划,按核定的移民扶持人数人均每年600元扶持资金的额度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原则上对移民人数少于1000人的县(市、区),其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可由设区市政府负责。
第六条 规划包括现金直补和项目扶持两个部分。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实行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编制现金直补规划。移民扶持人口无法核定登记到人的应核定到村组,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编制项目扶持规划。
第七条 规划的编制要科学合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规划项目建设地点必须落实到村组(自然村),原则上不能安排跨村组(自然村)的项目。没有核定移民扶持人数的村组(自然村)不能安排扶持项目。村组(自然村)安排的项目资金额度必须与规划安排该村组的资金额度相符。
第九条 规划主要解决移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的确定要经过村组(自然村)群众的充分讨论,按照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决定,并填写规划项目确定表。列入规划的项目要在移民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十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规划进行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将审批后的规划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每五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移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包括现金直补计划和项目扶持计划两个部分。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和省里核定的移民人数,按照人均600元的扶持资金额度限额编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公室负责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审批下达年度计划,并抄送各县(市、区)。
第十六条 现金直补计划根据核定登记到人的移民扶持人口名单,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补助标准编制,直补计划要落实到村组,明确各村组的直补移民人数和资金发放额度。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编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已经列入规划的项目,并完成了相关前期工作。项目确定要经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填写项目申报表,随年度计划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年度计划项目。但规划期内各村组安排项目的资金总额度不得突破,项目建设地点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组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并逐级上报省移民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现金直补管理
第二十条 对核定登记到人的移民实行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县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赣移组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以移民搬迁原始资料为依据,由移民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登记、公示等环节确认无误后,列入直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列入现金直补对象的移民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只减不增,一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不符合扶持条件的移民予以核减,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后期扶持资金。
(1)列为扶持对象后死亡的。
(2)在读大中专学生已经毕业(肄业)离校的(毕业后考取了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也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3)移民繁衍人口中嫁出(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
(4)转为非农户口的。
(5)现役士兵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官的。
(6)服刑人员。
(7)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第二十三条 对拟核减的扶持人口名单,由移民所在村组提出,经乡镇审核报县级移民主管机构核准后,在移民安置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将核减情况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月份将本年度应核减的扶持人口名单上报,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报省移民办公室。核减指标的直补资金留县统筹使用,按程序报经省移民办批准后转为项目扶持,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人数无法核定登记到人的实行项目扶持。在项目安排上重点解决库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回水区应迁未迁人口、因国家政策原因转为非农户口但仍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为安置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为安置移民让出房屋和土地的让迁人口等为水库建设作出贡献的相关影响人口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确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必须依据核定到村组的移民扶持人数和规划期内扶持资金额度,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措施等。
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第二十八条 总投资中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下同)达到或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简化相关手续;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可以只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九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第三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县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设区市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省移民办公室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三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由项目法人在县级移民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建立,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书、立项批复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开工申请单、项目运行记载表、有关图片资料、工程预决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项目法人向移民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益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应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补资金经移民主管机构核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一卡通”没有覆盖的地方,将直补资金直接划拨到移民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折账户上。在扶持期内户口关系发生迁移的,继续在原登记地领取直补资金。
直补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程序,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赣企财〔2008〕7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开支情况,定期向县级移民主管机构报销项目支出,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报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项目建设承包单位或个人以及因项目建设需要购买原材料的,必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所有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村组项目管理小组、乡镇有关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际支出超出批复资金额度的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消化,不予报销。项目开支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村组实施其他项目。
第三十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批复后,县级移民主管机构应将年度项目安排情况通告项目所在村组。
第四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县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一批项目资金。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项目法人开设的项目资金专户(或银行存折)预付70%的项目启动资金,剩余部分资金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有专门施工单位的,由项目法人根据施工合同将项目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县级移民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施工监督、工程支出管理、项目建档等工作。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在金融机构开设项目资金专户。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可由项目所在村组群众推荐3-5名代表组成项目实施管理小组,作为该村组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在县级移民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项目资金的领取程序和报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将工程支出情况张榜向村组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有关部门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应完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制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规划实施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批准规划、或未经批准调整修改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编制规划和年度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赣民字〔2007〕1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颁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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