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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库,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和鄱府发[2007]8号文件关于《鄱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方案(试行) 。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集中统一、监督有力、保值增值”的要求,实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工作目标 要加强领导,集中时间,在现已进行的国有资产全面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库,认真搞好全县国有资产和经营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逐步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集中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核查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三)坚持集中统一,优化配置的原则;(四)坚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实施范围 (一)实行集中管理的范围: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机关、事业以及“政企合一”单位(以下统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实行统一经营的范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及相连的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艺术)、内部商店和合资、合作企业、非主管业务类公司及咨询服务部(中心)等各种经济实体。 五、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机构 由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经营,其收益分成根据政府利益最大化、部门利益合理化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列入各单位、部门财政预算,统一列收列支。 成立鄱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县国资公司)。县国资公司是国有独资运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国有股权、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从金融机构剥离出来的债权、可经营性土地和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外投资融资。主要职责是在经县政府批准和县国资办授权范围内实施经营活动,接受县国资办直接监管。 六、实施办法 (一)集中管理工作 1、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资产清查补课工作,按时报送资产清查报表和电子数据,并由县国资办查验核实。 2、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各单位将产权证(主要指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县国资办集中管理。未办理产权证的,由原单位办理好产权证,在规定的时限内移送到县国资办集中管理。 (二)统一经营工作 1、分步实施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经营工作,按照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为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以及“政企合一”单位,划拨土地变为经营性项目的条管单位(以下统称县直机关),从二00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第二批为乡镇机关和县属乡镇站,从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2、核查界定 县直机关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分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验证、界定。 自2007年9月1 日起,县直机关已暂停利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和店面办理新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合作等一切经营活动;已停止将现有闲置和经营性房产、土地及店面的经营性用途改变为非经营性用途。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以2007年9月1日之前资产现状为准。 3、产权移交 县直机关的国有资产中经核查界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包括县直机关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兴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及非主管业务类公司及咨询服务部(中心)等各种经济实体,由原资产单位向县国资办进行产权移交。具体办法是: ⑴县直机关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县国资办移交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以县国资办作为产权持有单位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按规定的时限向县国资办进行产权移交后,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统一经营。 ⑵县直机关利用国有土地,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清查,如实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办法。 ⑶县直机关所办各种经济实体中,凡涉及国有(集体)职工(以劳动部门核定为准)的,全面推行企业改制工作,待改制工作完成后再向县国资办移交其国有资产。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全部移交县国资办;对不涉及国有(集体)职工的企业,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办统一接收。 ⑷县直机关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给县国资办,同时将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移交给县国资办,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由县国资办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处置对待和监督原单位还贷或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和续签手续。 ⑸县直机关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合同(协议)移交县国资办,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⑹县直机关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职工名单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⑺对存在国有资产登记资料遗失、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的,原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移交。 4、产权变更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的移交,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需视具体情况进行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县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应按特事特办的原则,要认真做好产权变更和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应尽可能地予以收费减、缓、免优惠。属变更登记的应予免费。变更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权属已作登记并办理了证件的,由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原始档案资料,直接变更登记至县国资办名下。 ⑵对现经营性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未办理权属证件的,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好产权证至县国资办名下。 ⑶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权属不清的,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向县国资办提出确权申请,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⑷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同时向县国资办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5、授权经营 县国资公司拟定经营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由县国资办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县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效益全部上缴县财政。 (三)集中统一管理和经营方式 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模式为: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市场主导、资本运作、利益分享。集中管理,即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开,非经营性资产建立台账,不变更产权但需移交产权,所有单位自己办理“两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后将“两证”移交给县国资办管理;统一经营,即经营性资产产权或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连体难以分离的产权全部移交到县国资办或县国资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市场主导,即公开拍租,阳光操作;资本运作,即将集中起来的国有资产成立担保中心进行担保,通过贷款融资,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筹措资金;利益分享,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产经营收入全部进入财政,做到政府利益最大化、部门利益合理化,按政策规定用于结合本单位的津补贴发放。1、原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资产租金收入30%返还,70%上缴财政;2、原差额拨款单位资产租金先核定基数,基数内全额返还,超基数部分50%返还,50%上缴财政;3、自收自支单位资产租金先核定基数,基数内全额返还,超基数部分70%返还,30%上缴财政;4、通过负债或集资形成的资产,经审核工程欠款后,租金收入全部用于还清债务和集资款,但各有关单位不得将房产权抵作所建的工程款,实际成为出让房产权;5、工会和中小学资产租金收入上缴县财政列入预算后全额返还,其中工会非工会会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参照上述类别执行;6、条管单位划拨土地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经营性土地年租金,即60%返还,40%上缴财政;7、原合同尚未到期的,依法能解除合同的由原单位解除合同,后由县国资经营公司拍租。不能解除合同的,凡非公开招租的年租金重新评估,原租金额留成,超收部分上缴财政,至合同期满后纳入统一招租,但违法和不合理合同除外。 七、组织领导 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长、县国资办主任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政法委、县人事劳动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为领导小组组成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办,县国资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实施的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部署工作阶段(元月1日-10日,时间10天)。于元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一名业务人员,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工作并对业务人员进行以会代训。 第二阶段:资产清查阶段(元月10日-25日,时间15天)。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对去年的清产核资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回头看,补充、调整有关资料,录入基础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库。于元月25日前将有关表格和软件资料报县国资办,同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县国资办。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原单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后及时交县国资办。 第三阶段:资产核查和经营性资产确认(元月25日-2月20日,时间25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核查、验证并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界定。 经营性资产由原单位向县国资办办理移交。县国资公司拟定经营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国资办按规定将经营性资产授权县国资公司经营。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月21日-25日,时间5天)。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统一思想。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县监察、审计、国资等部门要对各部门的自查移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二)严肃工作纪律。凡隐瞒国有资产不报、拒绝移交资产和提供有关资料的,县财政局暂缓拨付该单位的财政预算经费,并提请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 (三)强化部门配合。县国资办要加强对授权经营的监管,监察、审计、政法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追究有关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管理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省市驻鄱单位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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