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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前期调研报告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11-08-05 08:29:00 浏览次数:

鄱阳县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前期调研报告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国土资源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现根据县委农工部办公室612日的《关于对编制“十二五”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迅速安排专人做了以下前期调研工作。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规划实施回顾

    十一五”时期,鄱阳县国土资源事业在县委政府和市国土局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全县乡镇党委政府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深入开展保增长保红线专项行动和土地清理,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一)耕地保护得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县、乡政府一把手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耕地保护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年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耕地面积保有量2005年为95095.25公顷,2010年为95149.59公顷。基本农田面积2005年为85985.2公顷,2010年仍为85985.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6%

(二)建设用地保障有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的土地支持政策,采取“扩增量、挤存量、优结构、快审批”等措施,加强规划计划调控,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十一五”前四年共争取国家和省市批准用地732.96公顷(农地转用381.74公顷),确保了景鹰、鄱余、湖城大道等公路及芦田、田畈街、乐丰等产业基地,城东、城西城北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等产业发展项目、保障性住房、污水处理厂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制度,努力激活地产市场,四年实现土地出让价款10.29亿元。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组织开展了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治理。

(三)造地增粮富有成效。2007年,我县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的号召,将造地同管地、用地结合起来,对宜耕的未利用地、山地荒坡和废弃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发挥我县后备资源较充足的优势,高位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重点示范县,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总面积3.20万亩,涉及到14个乡镇,其中水田733.33公顷,旱地1400公顷,经验收我县新增耕地1226.4693公顷。其中:田畈街镇滩口村等3个乡镇11个村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63.3709公顷,鸦鹊湖乡等7个乡镇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611.9988公顷,枧田街乡等6个乡镇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551.0996公顷。我县“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还有油墩街镇莲西村等12个乡镇25个村土地开发项目和四十里街镇华新村等5个乡镇11个村土地开发项目,现已通过初检,预计新增耕地461.2287公顷。

(四)基础工作扎实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扎实推进,按时向国家汇交标准时点统一变更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展顺利,县级规划通过评审报省政府批准。首轮矿产规划通过市级预审。违法预防机制、动态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四年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17起,追究相关责任4人。严格落实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信访问题限时办结制度,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四年来处理信访件375起,其中处理进京上访43件,办结率99.2%

面临“十二五”形势,鄱阳县将处在湖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谋求大发展重要时期,将进入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发展方式加速转变的重要阶段,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迫切需求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从紧限制,必然在有限资源供求关系方面产生矛盾,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尖锐,保护耕地压力增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还需要占用耕地。二是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普遍超标,闲置、浪费土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良田问题时有发生。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三是资源优化配置不尽合理,市场机制和规划体系急需完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和税费制度改革滞后。

 二、“十二五”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构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以增强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维护城乡居民国土资源权益保障民生为目标,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始终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作用,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提供资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

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得到初步缓解,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耕地得到有效保护,面积稳中有增,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力度显著加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明显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综合整治取得实质进展。国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初步形成。

主要预期指标: 2015年耕地面积达到9946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85533.33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9.94%;农村土地整治面积23333.33公顷,土地开发面积为4062.07公顷,分别新增耕地1584公顷和1136.72公顷。到2015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1738.6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97.04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281.01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镇用地为188.37公顷,占用耕地91.56公顷;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为86.67公顷,占用耕地41.26公顷;新增交通用地为226.89公顷,占用耕地104.53公顷;新增水利水运用地为95.11公顷,占用耕地为43.66公顷。到2015年砖瓦窑压缩至200座;矿山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拟设采矿权4个,拟建设一座中型规模金矿;主要固体矿石总量达300万吨以上,矿业总产值达10亿元;矿山“三率”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回采率提高5%,金、钨等的选矿回收率提高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60%以上,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55%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举措

    “十二五”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关键时期,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鄱阳县“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土资源保护和保障的重要职责。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的原则,切实加强保护耕地,推行节约和集约用地,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一)发挥国土资源规划龙头作用。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由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组成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抓紧新一轮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促进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科学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落实基本农田各项管护措施,实现保数量、保用途、保地块的“三保”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质量保护制度等各项保护制度,采取有效管护措施,促进基本农田得到长期特殊的保护。继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年度占补平衡,重点抓好国家优先安排的鄱阳湖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三)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重点保障国家、省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为民办实事工程用地,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投资强度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用地。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圈占土地,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快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按规定坚决予以收回,并依法及时处置。

(四)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在二调成果基础上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现土地利用调查成果的动态更新;要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基本完成村庄地籍权属调查实现地籍管理的全覆盖。要全面完成国有土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构建“主体明确、现状清楚、价值显化、权利明晰”的完整地权体系。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性资料。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扶持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投资者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出让矿业权。加强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排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及时足额提取保证金。推广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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