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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中小企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构建中小企业信用结构和模式,解决工业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促进法》精神,结合鄱阳县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是指与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鄱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入园合同的已投产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个体企业。(含一期园区、芦田产业基地、粮食产业基地、田畈街产业基地) 第三条 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向开发银行贷款的指定借款人,负责受理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并逐项评估,评估后打捆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实行统借统还。开发银行批准贷款后委托工商银行发放。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鄱阳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捆绑贷款资金的管理,园区企业贷款的统借人为鄱阳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借人)。园区申贷中小企业为实际用款人(以下简称用款人)。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安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用款人条件 第六条 用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 1、用款人必须保证贷款用于合法经营; 2、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履约记录; 3、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4、能及时地向统借人和贷款委托发放银行提供财务报告,配合统借人和贷款发放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6、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统借人和贷款委托发放银行履行告知义务; 7、财务状况良好: 8、能提供符合统借人和贷款委托发放银行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 (2)动产、权利质押; 9、统借人和贷款委托发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偿还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园区中小企业申报的贷款额度以省合作金融机构评审通过的贷款额度为准。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中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比率,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执行。 担保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管理费用按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贷款偿还方式。根据工业园区用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采取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应向统借人和贷款委托发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用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用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用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5、贷款申请书。 6、中小企业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7、用款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相关内容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授权书。 8、贷款银行和委托发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 统借人在收到用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用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用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率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在调查核实用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用款人的申请提出调查、申报意见。调查核实人员应对贷款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核实;并注重现场实地核实,收集各类非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统借人根据用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条件等情况,对用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申报意见。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捆绑贷款应按银行审批意见和批准的额度发放贷款。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合同,抵(质)押登记后按规定权限进行用款审批。 第十五条 使用贷款时需填写用款申请书(见附件)。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做好资金的安排,按期归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统借人客户经理负责园区中小企业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根据贷款情况,制定贷款检查周期,首次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通过贷款检查及时发现用款人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第十八条 及时了解用款人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用款人未能按时交纳银行利息,要了解欠交情况并督促企业交纳银行利息。 第十九条 对贷款检查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缩减贷款、要求用款人提前还款、终止贷款等。对于可能影响用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园区中小企业贷款应登记台账,及时记载和反映贷款发生情况,统借人客户经理能及时了解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种类、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用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前7天,统借人和贷款委托银行应向用款人下达《到期贷款通知书》;逾期贷款应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鄱阳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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