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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卫生局关于开展“两非”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治理“两非”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担起负责“两非”整治工作的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两非”发生。 二、加强“B超”管理。各单位要对B超仪及操作技术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单位与医生签订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赣卫发[2011]60号文件落实。农村卫生院还要负责本乡镇乡医(或个医)B超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所有单位都要将购置和使用B超的情况报卫生局基妇股备案,对不主动申报登记备案的B超仪予以收缴,新购置B超仪必须由卫生局批准。 三、加强药品管理。严把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入,保管和使用关,做到专人负责,台帐清晰,使用规范。 四、加大打击力度。卫生局将组织开展打击“两非”的专项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认真抓好涉及“两非”案件的查处,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即每个案件线索清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对公立医疗机构涉案人员处分到位。对涉及“两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照《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鄱阳县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做好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 责 任 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的实施意见》(饶府办发[2006]11号)、《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若干规定》(饶发[2009]8号),《江西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赣人口发[2009]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防治“两非”工作的通知》(赣卫妇社字[201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经研究,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防治“两非”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经常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落实岗位责任;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帖上墙。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只许可开展14周以下终止妊娠手术的,就不得开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已经许可开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孕妇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需持乡(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的证明,没有批准证明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及当地计生部门报告。 三、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相关科室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附有举报电话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四、B超室、妇产科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 五、B超室、妇产科为他人出具计划生育虚假证明文件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按照《江西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赣卫妇社发[2010]1号),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七、B超室、妇产科未按制度规定查验(复印)服务对象的身份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未按规定填写相关登记的,发现一例处于50元罚款。 八、此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签字): 鄱阳县卫生局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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