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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鄱阳县生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税费 1.新办独立核算从事生态旅游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全额奖返,后5年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所得总额的50%给予奖返,每季结算。上述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发展。 2.对设在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外商投资生态旅游企业,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涉及县有关部门收取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工本费)一律免收。 3.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含商住及四星级以下饭店),减半征收。 二、土地 4.项目投资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或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发和经营生态旅游项目,其中经营性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态旅游开发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期限可达40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城镇用地基准地价,但不低于我县最后一档基准地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在保持景观不变的情况下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6.外地投资者依法租用土地进行生态旅游景点建设,租金可一事一议,租赁期最多可放宽到30年。 7.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牵动作用的大小,经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旅游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扶持。 三、其他 8.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鼓励客商采取参股、控股、购买旅游风景区经营权(TOT模式)或建设——经营——移交(BOT)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允许外来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在融资方式上,可以采用项目特许权、营运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 9.鼓励具备条件的生态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转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四、保障 10.对外商投资的生态旅游企业,实行县领导挂点和部门服务代办制,由项目引进单位为落户企业办理投入营运前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的注册、办证、登记、年审、年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可直接进入“办证绿色通道”,5个工作日内(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时间要求除外)办结县内有关手续。 11.对外商投资的生态旅游企业,特别是星级酒店、景区娱乐场所等,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治安由业主负责。 12.来鄱投资的生态旅游客商及其企业中层以上外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就学不受学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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