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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11-09-09 11:31:00 浏览次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许可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稳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住所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等。
许可程序
1、接受申请和相关材料;2、审核材料和资格;3、进行实地调查;4、报登记机关负责人核准;5、核准后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发证章、归档;6、公告
许可期限
无特殊原因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793—6211828
受理单位
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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