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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暂未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实行监管的办法》的通知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11-08-04 08:07:00 浏览次数: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暂未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

                专业办事大厅实行监管的办法》的通知 
                                         鄱府办字[200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暂未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实行监管的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5日

      对暂未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实行监管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对暂未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鄱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鄱府办字[2006]2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中心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实行监管,监管的重点是其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并受理投诉。
    第三条  纳入监管的各专业办事大厅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评先”活动。
    第四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县政府举行的现场办公会、协调会或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与出件。
    第六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实行办事限时工作制,收件后必须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办理并出件。
    第七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第八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实行挂牌上岗服务、公示办事制度。公示事项包括办事内容、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数量、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承诺等。
    第九条  对受理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各专业办事大厅于当月6日前将上月受理和审批办证,税费收入的情况报县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电话6218300,电子邮箱pyxzfu@126.com)。
    第十条  逐步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即收费工作须在专业办事大厅一并完成。收费时必须具备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按章收费,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一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须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
在大厅醒目位置公布中心投诉电话6218303和本单位投诉电话。对举报和投诉,服务中心会同单位专业办事大厅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随意停止服务或强行服务的;
    (三)在受理、审批、办证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索、拿、卡、吃、要和故意刁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
    (五)不按承诺、超时限审批办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进行干扰,设置障碍的;
    (七)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管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名单
 

 


   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管的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
  1、县稽征所交通规费征费大厅
  2、县交警大队车管办证大厅、执纪大厅
  3、县国税局办税大厅
  4、县地税局办税大厅
  5、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6、县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大厅
  7、县交通局收费大厅
  8、赣东北供电局鄱阳分局办事大厅
  9、县自来水公司办事大厅
  10、县劳动就业局服务大厅
  11、县公安局户证办事大厅
  12、县广电局服务大厅
  13、县港航管理局服务大厅
  14、镇公安分局办事服务大厅
  1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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