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寿才代表:
您在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协调内珠湖水面承包租金,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已经收悉,现就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内容,我们高度重视,县委农工部、农办、水产局等单位联合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召集江西省鄱阳湖壹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白沙洲乡政府举行了协调座谈会,会上大家达成如下共识:一、《鄱阳湖(珠湖)水体养殖承包合同》于2005年2月28日订立,所有合同条款签订均符合法律程序,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二、《合同》对承包金额及缴付方式表述明确而具体:承包期内承包金额为每年人民币90万元整,5年为一周期,每个周期递增10%,即2010--2014年每年承包金为99万元,以此类推。合同生效后,每年承包金乙方(阳江市豪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于当年元月31日前一次交清。三、阳江市豪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执行合同条款方面未曾出现违约行为。四、就个别群众对目前的承包金存在的议论由白沙洲乡及相关村负责做好解释和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如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我们单方面按市场价格重新进行招投标,则属于违约行为,其后果是,政府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政府信誉和中国湖城的对外形象,可谓得不偿失。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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