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前 言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005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文件,对全国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宏观调控,鄱阳县房地产业在宏观调控形势下,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总体趋于健康、价格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开始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我省建设厅接着下发了《贯彻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宅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市、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小康社会、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制定鄱阳县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文件,与鄱阳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共同承担对我县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由鄱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2010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4、《鄱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鄱阳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6、鄱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2006年鄱阳县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本规划政策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七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相应说明的附件组成。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第九条 坚持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坚持符合我县县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水平,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以政策性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
第三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意向
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2006年我县住房现状调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9.6m2/人,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为94.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中小户型占66.4%,居住中、小户型的家庭占大部分。
第十二条 居民住房需求意向。2006年我县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在计划购房的居民中,住房需求原因选择改善居住条件的占购房者需求总量的82.8%。计划购房的居民有67.3%打算在城北片区购房。选择60-90平方米及90-120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分别占32.5%、36.4%。
第四章 住房需求和目标
第十三条 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县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
第十四条 根据鄱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年城市人口规模预测约24万人。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根据我县住房调查不同收入水平家庭需求住房结构比例,规划期内新建各类住房24760套,总建筑面积233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新建商品住房19614套,建筑面积194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5146套,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
第五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十六条 依据《鄱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我县城区现状居住用地主要在城南片区内,总面积552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居住用地规划分区
我县城区共分二大片区:(1)城南片区(2)城北片区。各片区均已有居住用地,政策性住房规划安排5处:城南片区1处、城北片区4处。
第六章 住房建设布局指引
第十八条 应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房的用地,并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降低生活成本,合理安排政策性住房的区位。
第十九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1、规划期内,城北片区建设商品住房12642套,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092套,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城南片区建设商品住房9250套,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083套,建筑面积8.2万平方米。
第二十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鄱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规划期末,我县城区规划建设商品房建设19614套,建筑面积23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5146套,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2006-2007年,商品住房规划建设7194套,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198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第七章 住房建设结构控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建设结构控制。
1、政策性住房保障本县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县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要控制在中小户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总体目标按整个规划区统筹平衡,对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公开出让且未建土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套数所占面积比重控制在30%以上。各片区结构控制详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控制图》。
第八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第二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鄱阳县城区需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2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0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为23万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需供应10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用地。其中,64.5万平方米的住房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需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3万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需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城北片区为54.1万平方米,城南片区为47.9万平方米,其余12万平方米由县政府根据企业改制、重点工程等需要统一安排,合计用地114万平方米。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需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城北片区为18.2万平方米,城南片区为4.8万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根据《鄱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规划期末,我县城区规划住房用地12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房用地10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23万平方米。其中:2006-2007年,规划住房用地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用地4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8万平方米。
第九章 居住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次规划的居住配套设施规划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因教育设施相对独立,其它设施功能可合并,因此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分为两大类:教育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居住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居住配套公建项目,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
类别 |
项目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教育 |
托儿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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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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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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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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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
综合医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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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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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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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
老年活动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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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
老年活动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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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运动场、馆 |
△ |
─ |
─ |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
活动场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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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 |
综合食品店 |
▲ |
▲ |
─ |
|
综合百货店 |
▲ |
▲ |
─ |
|
餐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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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药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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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 |
▲ |
△ |
─ |
|
市场 |
▲ |
△ |
─ |
|
便民店 |
─ |
─ |
▲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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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邮电 |
银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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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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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支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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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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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 |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
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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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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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老所 |
─ |
△ |
─ |
|
残疾人托养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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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联防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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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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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 |
▲ |
△ |
|
市政公用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 |
△ |
|
开闭所 |
▲ |
△ |
─ |
|
路灯配电室 |
─ |
▲ |
△ |
|
燃气调压站 |
△ |
△ |
─ |
|
高压水泵房 |
─ |
─ |
△ |
|
公共厕所 |
▲ |
▲ |
△ |
|
垃圾转运站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居民存车处 |
─ |
─ |
▲ |
|
居民停车场、库 |
▲ |
▲ |
▲ |
|
公交始末站 |
△ |
△ |
─ |
|
消防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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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及其他 |
街道办事处 |
▲ |
─ |
─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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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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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理用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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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 |
▲ |
△ |
─ |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第十章 政策与策略
第三十二条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抓好政策性住房建设。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县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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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1、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我县城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的用地计划,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县城区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三十一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积极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廉租住房建设。要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稳步扩大廉租住房的受益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4、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和多种渠道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30%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等。
5、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依法从高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妥善处理规划区内土地遗留问题,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条件,对自有资金不足、建设手续不齐全等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加强住房消费贷放管理,认真执行首期付款比例、住房贷款利率等政策。
第三十五条 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培育二级市场并便于操作,存量住房交易实行成交价申报及政府指导价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首次上市转让时,继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七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
第三十八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理解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划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由鄱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由鄱阳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