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五城”同创,加强鄱阳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生产和人居环境,促进我县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139号、《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7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单位、个人产生的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综合利用等环境卫和开作,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征收对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单位、厂矿、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驻鄱办事机构、车站、码头、停车场、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商店、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店面、摊点(含流动摊点)、夜市摊点、各类市场、物业(服务)公司、城区居民、暂信人口、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及全县机动车辆、船舶等。
三、征收标准
1、住房(含农户)按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2元、垃圾处置费1元);五保户、残疾人员、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按减免50%标准收取。
2、单位
单位(含企业)按在凹干部、职工每人每月4元收取(垃圾清运费3元、垃圾处置费1元),由单位负责交纳。
学校(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学期1.5元收取(垃圾清运费1元、垃圾处置费0.5元),由学校负责交纳。
医院住院部按床位的50%计算,每床每月10元收取(垃圾清运费6元、垃圾处置费4元);门诊部、诊所、卫生保健单位(含个体诊所)按每月40—90元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各50%)。
住户区(点)、个人庭院、单位卫生包干区需委托服务的,应事先与县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签订劳动委托合同书,并按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标准交纳代扫费。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厂矿、部队等按单位垃圾每吨或每立方米30元收取(垃圾清运费15元、垃圾处置费15元),但每年最低不少于300元。厕所每蹲位每月收取8元(小便池也按一个蹲位计算);粪便清运按每吨60元收取,清掏化粪池及管理按每立方米100元收取。
3、店面
果、杂、日用、百货、副食、家电、书籍、报刊等门部都不易污染环境的店面、摊点,按20平方米以下每月收取1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收取0.5元()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7:3比例)。
废品回收、煤球加工、竹木加工的,每户每月收取60元(垃圾清运费50元,垃圾处置费10元)。
建材、五金、服装、瓷器店、摩托车销售店、地摊等易污染环境的,按20平方米以下每月收取16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收0.5元(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7:3比例)。
4、饮食业
各种饮食店、夜宵摊、快餐、冷饮及其流动摊点在于座位以内的,按每月20元收取(垃圾清运费10元,垃圾处置费10元),每增加1桌,增收4元。宾馆、酒家、食堂、餐厅、招待所等在4桌以内的按每月50元收取(垃圾清运费35元,垃圾处置费15元),每增加1桌,增收5元。
5、旅馆服务业
宾馆、招待所、旅馆等按床位每月每张床位收取8元(垃圾清运费6元,垃圾处置费2元)。
6、农产品经营
蔬菜、水果等摊点,每月收取15元;蔬菜、水果等批发的按每月60—80元收取(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7:3比例)甘蔗等类似的摊点每月收取30元(垃圾清运费20元,垃圾处置费10元);甘蔗或类似的农副产品批发按每月60—120元收取(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7:3比例)。
7、车辆、船舶
货车2吨以下的每月5元收取;2吨以上的每月10元;公交车、客车10座位以下每月按10元收取,10座以上每月按12元收取;单位、个人小型汽车每月8元收取;三轮车(含人力三轮车)每月按5元收取(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7:3比例)。
县城内建设施工运输的机动车辆不论大小,每月每输按40元收取。
县城内一切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整洁、装载合理,如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元道路清扫、冲洗费。
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料每月0.5元收取。
货船按每吨每月3元收取,每月每船最高不行超过200元;客船20座位以下每月10收取,20座以上每月12收取。
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砂石场所按每立方米收取1元的卫生保洁费。
8、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县城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3元的卫生保洁费。
凡装修、装饰、装璜的店面、房屋等单位和个人,按其装修、装饰、装璜的实际面积每平方米收了1元卫生保洁费。
凡县城内需要破路施工的工程,包括街道、桥梁、铺设地下管道、地下线缆,开挖安装等工程,按每立方米渣土、砂石量收取2元卫生保洁费。
凡的在县城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土石方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土石方的处置回填计划(种类、数量、运输路线、时间及处理方式、地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处置证,并按每立方米收取0.5元卫生保洁费;凡将建筑垃圾、余土运入县环境管理部门使用的垃圾填埋(处理)场消纳处置的,按每吨6元的标准收取处置费(4元为垃圾处置费,2元为道路清扫、冲洗费)。凡委托县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按每吨40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30元,垃圾处置费10元)。
9、门前三包管理
县城临街单位、店面、住户的门前“三包”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门前“三包”管理服务费按所在店面的横长度每米每月1.5元收取。
10、垃圾中转站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板车3元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置费。
11、其它
理发店按每张椅(座位)每月收取5元(垃圾清运费3元,垃圾处置费2元)。
按摩、踏背等似的服务业按每张床每月5元收取(垃圾清运费3元,垃圾处置费2元)。
浴室按每一个水龙头或一个淋位每月收取5元(垃圾清运费3元,垃圾处置费2元)。
美容美发、足浴等似服务业按每椅(座位)每月8元收取(垃圾清运费5元,垃圾处置费3元)。
网吧室、电子游戏室、电脑培训(10台以下)每月收取20元,每增加一台电脑,增收3元(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置费7:3比例)。
四、收费方式
1、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应收尽收、严格管理”的收费原则,县城规划区内环卫有偿服务费征收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1)县城居民卫生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按一户一水表(36元/年)负责代征(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征收)。
(2)县城农民卫生费(没有安装自来水的农户)由鄱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
(3)县城的县财政供给(含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每年每人48元;公立高中学校按在校学生人数每人每年3元;医院按床位数每张每年60元的卫生费由县财政局代扣征收。
(4)县城内大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卫生保洁费列入县一体化收费项目,由中心负责代收。
(5)内工程土石方运输的卫生保洁费,是政府性工程则县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代收;非政府工程由县建设局负责代收。
(6)县城区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业主)的卫生费委托县国税局负责代收;县城内交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县地税局负责代收。
(7)县城内的小车、轿车、客车卫生费在车辆年检期间,设置城管窗口由县城管局征收。
(8)县城内的农用车及经营车辆的卫生费委托县交通局运管年负责代收。
(9)县城各条管单位;私立学校、医院(含门诊部、个体诊所)、幼儿园;临街商业经营门点和各类宾馆,酒店、住宿及流动(临时)摊点、展销摊位、临时搭建文艺娱乐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个人;装饰、装璜的工程单位和个人及停车场(点)等的卫生费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10)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收。
各委托代收的单位,按代收总额的目标任务内为8%,超目标任务的为13%代收手续费,目标任务一年一定。
2、各缴费对象应在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标准,主动、按时、一次性到征收或代征单位交清。
3、负责征收单位要把卫生费征收工作作为硬性任务来完成,同时要做到好环境卫生的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4、对逾期不交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征收的单位有权收取应纳费的15—20%滞纳金,对拒不缴环境卫生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侮辱和殴打执法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为加强和协调环卫有偿服务费征收工作,成立以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县长为组长,城市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信鄱阳镇、创建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且下设办公室,放县城市管理局办公。
五、资金管理
1、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实行“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执收工作,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收据,列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居民(含农民)的卫生费,全部由鄱阳镇负责用于改善社区环境卫生设施、清洁员工资和垃圾清运费等,属县本级的全部由财政部门统筹支配,用于县城环境卫事业。
3、各征收单位应建立征收台账,所征收额度,由城市管理局根据各征收单位的台账提出建议,进入各征收单位的部门预算,预算的执行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4、行政事单位的卫生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
六、其它事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
2、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和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3、在规划区内营运的各类客、货运输车辆影响县城环境卫生的;
4厕所、化粪池、管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
5、单位和个人私自清运垃圾的。
七、附则
1、凡在县城临街道既是居民住户,又是商业门点,其卫生费一律按商业经营门点标准收取。
2、生产、经营、服务、加工等企业及个体工商业主如破产、停业、歇业需凭有关证件到县城管局办理环境卫生服务注销或停业手续。
3、为使县城垃圾统一管理、处置,杜绝垃圾零星乱倒,各单位及个人所产生的各类垃圾,必须由县环卫所负责有偿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清运。
4、各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体摊点,应将全所和上年度缴纳环境卫生费的凭证妥善保存备查。
5、各收费或委托收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胶国家、省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各关单位应积极支持环境卫生偿服务收费工作,并在每年年初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单位、辖区居民及暂住人口情况,以便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开展。
7、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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