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县城卫生环境,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清运和处置,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进行建设、拆迁、铺设或修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泥、余渣、泥浆、砂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和所需要的回填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渣土处置,是指对弃土、余泥、余渣、泥浆、砂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回填等。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为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渣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施工场地管理
第六条 临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围墙,高度2.5m,并做好与周围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简易装饰,写好宣传标语,实行全封闭施工。
第七条 施工场地及出入通道应当硬化或作必要的铺垫,并对运输车辆设置除污处理设施,禁止车辆带泥污染城区道路。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开掘好排水沟和设置沉淤池,不得有污水外流、污染街道;不得堵塞或损坏市政排水设施和绿化地带;不得在围墙外堆放任何建筑材料、机具、进行任何形式的作业。
第九条 埋设杆线、铺设管网等开挖道路的,施工余土应当有序堆放并及时清运、清扫。
第十条 必须负责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场,保持市容市貌整洁。
第三章 渣土清运管理
第十一条 渣土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实行统一管理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按本规定承但处置任务。
城管、公安、建设、交通、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渣土管理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渣土清运实行申报制度。凡产生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图纸、概算等有关资料到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渣土处置(清运路线、时间<晚上10时至次日5时止>、数量、取<回填>土、地点、车吨位及车辆数等)计划,与县
渣土管理办公室签订清运处置及保洁合同(渣土保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
第十三条 清运渣土必须按照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业,及时平整消纳场地,清扫运输路线路面的渣土。
第十四条 从事县城规划内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县渣土管理办公室验审合格,核发渣土《处置证》,凭《处置证》办理《通行证》后,方可在县城规划区内清运渣土。
第十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清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厢挡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
(二)栓牢挡板挂钩,自卸车后挡板应增设保险挂钩。
(三)车厢内渣土的高度不得超过挡板并封闭盖板。
(四)不得扬撒、遗漏污染道路。
第四章 渣土消纳管理
第十六条 需要利用渣土回填或作其它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计划,由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将余土及时运到指定的场所。
第十七条 渣土必须倾倒在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指定或批准同
意的场地,禁止倾倒在其他任何地方。
第十八条 将渣土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渣土堆放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施工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渣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二)不按地点、路线、时间规定或车辆不符合规定进行渣土清运的,每车次处200元以内的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渣土造成泄漏、遗撒,或随意倾倒、抛撒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限期自行清理,对施工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强行进行渣土清运且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制止无效,由相关部门采取暂扣清运车辆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渣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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