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鄱阳县县城规划区渣土管理规定
文档篇号:   生成日期: 2009-08-13
信息索取号: E30160-0202-2009-26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时间:2009-08-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县城卫生环境,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清运和处置,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进行建设、拆迁、铺设或修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泥、余渣、泥浆、砂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和所需要的回填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渣土处置,是指对弃土、余泥、余渣、泥浆、砂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回填等。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为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渣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施工场地管理

第六条   临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围墙,高度2.5m,并做好与周围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简易装饰,写好宣传标语,实行全封闭施工。

第七条  施工场地及出入通道应当硬化或作必要的铺垫,并对运输车辆设置除污处理设施,禁止车辆带泥污染城区道路。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开掘好排水沟和设置沉淤池,不得有污水外流、污染街道;不得堵塞或损坏市政排水设施和绿化地带;不得在围墙外堆放任何建筑材料、机具、进行任何形式的作业。

第九条  埋设杆线、铺设管网等开挖道路的,施工余土应当有序堆放并及时清运、清扫。

第十条  必须负责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场,保持市容市貌整洁。

 第三章  渣土清运管理

第十一条 渣土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实行统一管理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按本规定承但处置任务。

城管、公安、建设、交通、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渣土管理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渣土清运实行申报制度。凡产生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图纸、概算等有关资料到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渣土处置(清运路线、时间<晚上10时至次日5时止>、数量、取<回填>土、地点、车吨位及车辆数等)计划,与县

渣土管理办公室签订清运处置及保洁合同(渣土保洁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

     第十三条  清运渣土必须按照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业,及时平整消纳场地,清扫运输路线路面的渣土。

     第十四条  从事县城规划内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县渣土管理办公室验审合格,核发渣土《处置证》,凭《处置证》办理《通行证》后,方可在县城规划区内清运渣土。

第十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清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厢挡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

(二)栓牢挡板挂钩,自卸车后挡板应增设保险挂钩。

(三)车厢内渣土的高度不得超过挡板并封闭盖板。

(四)不得扬撒、遗漏污染道路。

 第四章 渣土消纳管理

第十六条  需要利用渣土回填或作其它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计划,由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将余土及时运到指定的场所。

第十七条  渣土必须倾倒在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指定或批准同

意的场地,禁止倾倒在其他任何地方。

第十八条  将渣土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渣土堆放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施工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渣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二)不按地点、路线、时间规定或车辆不符合规定进行渣土清运的,每车次处200元以内的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渣土造成泄漏、遗撒,或随意倾倒、抛撒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限期自行清理,对施工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强行进行渣土清运且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制止无效,由相关部门采取暂扣清运车辆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渣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3-6283309
Copyright © WwW.PoYang.Gov.Cn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05009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