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全所干部、职工组织纪律和责任心,建立和完善环卫所各项请销假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为此,经所行政会研究,特制订以下请销假制度,请全所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执行。
一、凡全所干部职工家中有事或因病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出具请假条,逐级审批,经主要所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一天扣除本人两天工资。
二、根据本所实际工作需要,所内行管人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一律放弃双休日,每天必须按时上下班。
三、本人患绝症须全休的,凭县以上医疗证明,按要求请假,批准后工资按月照发,其它病症住院可根据病情酌情请假,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爱人患重病住院需照顾的按规定请假,假期最长为两天。
四、子女上大学、参军准假两天,子女结婚,准假五天
五、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准假七天。
六、结婚、晚婚、妇女产假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假起,超计划生育一律不准假,必要给予经济处罚。
七、因公伤(包括临时工),经队长调查,所长核实,确属因公受伤的。根据伤情轻重,经所务会研究决定假期。
八、一般性的事或轻微生病不能到岗的,按实际情况酌情准假,请一天扣一天工资,否则将作为旷工论处。
九、旷工一天扣除本人三天工资,超假一天扣除本人二天工资。
十、凡本所职工因重病住院或因公受伤,所领导可购买果品前去看望,金额限在50—80元之内;其它因私受伤或生病在家,所里不购果品。
十一、关于各类丧事,所里购花围、鞭炮、毛毡等悼丧的金额界限,本所职工(包括临时工)病故购物金额限在150元;职工家属病故(父母、公婆、岳父母)购物金额界限80元—100元之内。
十二、临时工生病私假由自己本人负责,公伤则由所准假。
以上制度二00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望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
鄱阳环境卫生管理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