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城垃圾清运管理,提高垃圾清运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垃圾必须日产日清,严禁垃圾过夜积压。
二、垃圾运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处理。
三、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洒、遗漏。
四、垃圾运输车辆在清运过程中,必须做到分类清运,不得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混装清运。
五、保持垃圾中转站周围卫生环境整洁,做到垃圾清、地面清。
六、垃圾清运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七、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出现故障及时排除,严禁因车辆故障积压垃圾。
八、凡接待活动,县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必须服从所里调度,听从指挥。
九、工作时间及安排
春夏季:06 :30—19:30,清运完毕时间:上午06:30以前,下午2:00前,晚上7:30。
秋冬季:07:08—18:30,清运完毕时间:上午07:30以前,下午1:30前,晚上6:30。
十、奖励和处罚:
1、垃圾必须日产日清,每滞留一车垃圾过夜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指定地点任意倾倒垃圾,除再次清理外并每车罚款100元。
3、垃圾清运时出现垃圾遗撒每次罚款200元。
4、由于装载过高,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垃圾遗撒每次罚款500元。
5、由于供油紧张,出现垃圾积压按每车罚款500元。
6、出现垃圾积压按每车罚款500元。
7、因人为因素造成清运垃圾不及时而积压垃圾,每车(5T)罚款500元。
8、卫生突击活动(或晚上)及节假日期间因延误时间影响环境卫生每次罚款5000元。
9、不按指定地点(县垃圾处理场)倾倒垃圾或诱导保洁员乱倒垃圾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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