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行政人员责任意识,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环卫所支部领导班子研究,制定《环卫所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情共事、无情制度、绝情管理”的原则,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科学形成分类指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依法追究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责任。
二、工作失误具体表现及责任追究
1、副所长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降低党性标准,淡化组织观念,不能很好地维护班子稳定和领导权威。
(2)放松自我管理,淡化责任意识,对所分管的工作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模糊认识,淡化服从和服务意识,在工作中,不能做其他干部职工的表率,不坚持工作原则,对不利于支部及班子工作的言行不管不问,甚至推波助澜。
(4)对自己分管工作抓得不到位,受到领导批评的。
(5)由于自身原因,损害单位利益,影响单位形象,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条之工作失误的,给予行政记过一次。
(2)造成第二条之失误的,给予经济处罚50元外,并行政记过一次。
(3)造成第三条,第四条工作失误的,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外,并行政记大过一次。
(4)造成第五条之工作失误的,报局党委批准,停职检查,工资停发。
2、道路保洁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公开顶撞领导。
(2)不遵守作业制度,时间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工作随意性大。
(3)在职不尽职,工作标准不高,管理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掌握所负责路段保洁人员工作情况和保洁质量情况,不能很好地与保洁人员沟通,传达所里的工作部置和向所领导反映保洁人员困难及要求。
(4)在重大接待活动和节假日中,行动缓慢,工作消极,甚至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形成恶劣影响。
(5)平时清扫保洁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批评的。
(6)在重大接待活动和节假日中,受到上级领导批评。
(7)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至第三条任意一条工作失误的,除按《县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警告一次。
(2)造成第四条、第五条工作失误的,除按《县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记过一次。
(3)造成第六条工作失误的,除按《县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
(4)造成第七条工作失误的,除按《县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
3、环卫监察及渣土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公开顶撞领导,
(2)不遵守工作制度,时有迟到早退、脱岗现象,工作随意性大。
(3)在职不尽职,工作标准不高,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对市民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不敢管,不愿管,对所负责道路渣土管理情况不熟,不能及时发现、清理道路路面渣土污染。
(4)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现象。
(5)在重大接待活动中和节假日中,行动缓慢,工作消极,甚至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形成恶劣影响。
(6)平时环卫监察和渣土管理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批评。
(7)在重大接待活动和节假日中,环卫监察和渣土管理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批评。
(8)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至第三条任意一条工作失误的,经所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其50元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警告一次。
(2)造成第四条工作失误的,除处吃、拿、卡、要数额十倍罚款外,给予当事人行政记大过一次,并待岗一年处分(侍岗期限间无生活费),环卫监察队长行政记过一次。
(3)造成第五条工作失误的,并给予其10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记过一次。
(4)造成第六条工作失误的,给予环卫监察人员10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记大过一次。
(5)造成第七、第八条工作失误的,给予环卫监察人员200元经济处罚外,令其待岗半年,工资停发,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环卫监察队长罚款200元外,并行政记大过一次。
4、垃圾中转站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公开顶撞领导。
(2)不遵守工作制度,时有迟到早退、脱岗现象,工作随意性大。
(3)在职不尽职,工作标准不高,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垃圾中转站不能做到日产日清,周边不能保持干净,不配合垃圾清运人员装车,不协助保洁人员倾倒垃圾。
(4)在重大接待活动中和节假日期间,行动缓慢,工作消极,甚至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形成恶劣影响。
(5)平时被领导点名批评的。
(6)在重大接待活动中和节假日期间,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
(7)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至第三条任意一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5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警告一次。
(2)造成第四条,第五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10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记过一次。
(3)造成第六条,第七条工作失误的,所长会研究,给予其20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记大过一次。
5、垃圾清运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公开顶撞领导。
(2)不遵守工作制度,时有迟到早退、脱岗现象,工作随意性大。
(3)在职不尽职,工作标准不高,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在垃圾清运过程中不挂好网兜,造成垃圾清运途中垃圾洒落,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4)在重大接待活动中和节假日期限间,行动缓慢,工作消极,甚至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形成恶劣影响。
(5)平时或重大接待活动期间和节假日期,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
(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至第三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5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警告一次。
(2)造成第四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100元经济处罚外,行政记过一次。垃圾清运队长行政警告一次,并罚款100元。
(3)造成第五条、第六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200元经济处罚外,并行政记大过一次。垃圾清运队长行政记过一次,并罚款100元。
6、收费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公开顶撞领导。
(2)不遵守工作制度,不能文明收费,有多收费少给票、甚至不给票的行为,市民投诉多。
(3)在职不尽职,工作标准不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按时完成所里规定的收费任务。
(4)收费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
(5)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50元经济处罚外,行政警告一次。
(2)造成第二条工作失误的,处以多少收费或少给票之额度的十倍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一次。垃圾清运队长行政警告一次。
(3)造成第三条工作失误的,收费缺额部分以收费人员工资填补,对完成任务差额较大的,给予责任人除名处理,同时,给予收费队长行政记过一次,并免职。
(4)造成第四条工作失误的,给予收费队长行政记大过一次。并视情况罚款。
(5)造成第五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其200元经济处罚,行政记大过一次。
7、厕所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具体表现:
(1)不服从管理、不听从调度、公开顶撞领导。
(2)在职不尽职,工作标准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旱厕清掏不及时,甚至粪便外溢,水厕不及时冲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市民投诉多。
(3)厕所管理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
(4)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追究
(1)造成第一条、第二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厕所管理责任人50元经济处罚外,行政警告一次;人粪队长连带罚款50元。
(2)造成第三条、第四条工作失误的,给予厕所管理责任人行政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0元;人粪队长连带罚款200元,行政警告一次。
注:本制度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执行,具体由环卫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鄱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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