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服务(略)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1、服务对象:行政、事业单位。
2、服务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办理审批手续。
3、服务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出具报告,对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清单及相关产权资料,有主管部门的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县国资办审批。
4、服务时限: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审批。
5、政策依据:国资事发[1995]89号、财政部令第35、36号、鄱府办字[2007]8号
(三)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审批
1、服务对象:事业单位、国资经营公司
2、服务内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投资等审批
3、服务程序:事业单位和国资经营公司提供抵押、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相关产权资料和可行性论证文件,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国资办调研和审批。
4、服务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5、政策依据:财政部令第36号、鄱府办字[2007]8号
(四)资产处置项目审批
1、服务对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2、服务内容: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资产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服务程序:占有、使用单位出具报告说明处置原因和目的、提供产权资料和处置方案,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国资办);主管部门对限额内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报县国资办备案,对超出限额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对限额内的资产处置进行调研核查后再行审批,对超出限额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服务时限:材料齐全,在国资办批准范围内的10个工作日内批复。
5、政策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鄱阳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1、服务对象:行政、企业、事业单位。
2、服务内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被批准后,应进行资产评估,县国资办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3、服务程序:申报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县国资办审核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
4、服务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5、政策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六)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
1、服务对象:企业单位。
2、服务内容: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引起的重大产权变动的重组或处置的审批。
3、服务程序:申报单位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实施意见、建议或工作方案,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县国资办调研审查和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服务时限:符合政策、手续材料齐全,30个工作日内审结。
5、政策依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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