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和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受权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督指导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查、推荐任免和奖惩,履行企业党建方面的职责。
(5)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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