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全县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收支。 6.县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用资金使用情况。 8.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实施对县管党、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全县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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