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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鄱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档篇号:   生成日期: 2009-08-11
信息索取号: E30120-0802-2009-1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时间:2009-08-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鄱府办发【2006]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组织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性专顼基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来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按规定比例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单位在职人员总数×1.5%一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交保障金。

  二、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县残疾人联合会可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委托县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委托县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亦可委托县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三、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4-7月为申报和征收保障金时间。

  保障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3月底前,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等有关资料:

  (二)每年4月底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入职工情况表》、本单位上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报表或统计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医疗保险证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安置残疾人数。

  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三)每年6月底以前,县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到各单位,并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报送县财政、地税部门。

  认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已离体、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

  (四)各单位接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部门或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l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 5日内,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减缓缴纳保障金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 0{内作出回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 %滞纳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县财政局提供名单和应缴保障金额,委托财政局直接划转,其它单位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征缴。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适用财政解规定媳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印制的票据。地税代征统一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征收的票据统一到县财政部门领取。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收入或事业基金中列支;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保障金代征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缴入县财政国库的保障金数额的8%,由县财政据实核拨给县地税部门,专项用于征收人员的补贴和弥补征收经费的不足。

  六、县属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缴入县国库,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代征机关。

  七、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等其它开支。

  保障金的使用,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主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佥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意见自2006年元月1 日起执行。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3-628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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