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府字[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打造中国湖城,建设和谐平安鄱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及人均月补差水平,进一步扩大城乡社会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3.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4.大病救助与定点救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稳步发展。
二、城乡社会救助基本内容
(一)城市低保
1.对象: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或人均月实际生活水平低于200元的均可享受城市低保救助;
2.标准及补差
标准为200元/月,人均月补差110元;
3.救助重点:因残、因病、年老、年幼等生活困难者。
(二)农村低保
1.对象: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或人均月实际生活水平低于100元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救助;
2.标准及补差
标准为100元/月,人均月补差为45元;
3.救助重点:因残、因病、年老、年幼等生活困难者。
(三)农村五保
1.对象: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2.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为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为1200元/人·年(含200元住房维修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2.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心脏病、重度烧伤、慢性肾炎、严重类风湿、以及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等1 7个病种。此外,长年患有慢性病(如糖尿病、:肝炎、肺结核、血吸虫病等),且花费较大,可予以适当救助。
经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3.救助方式:
采取大病救助和定点医院救助卡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大病救助主要用于城乡困难群众患大病时的救助(分一、二、三次救助);定点医院救助卡救助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日常生病、重症且家庭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定点救治资助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进入新农合。
4.救助标准:按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确定。
一次救助:
城乡低保边缘户按其个人(家庭)符合规定的支出医疗费(原始有效票据)总额20%给予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其个人(家庭)符合规定的支出医疗费(原始有效票据)总额30%给予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0元;
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按其个人(家庭)符合规定的支出医疗费(原始有效票据)总额40%给予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二次救助: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全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5万元的家庭困难户在享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可由县新农合中心或县医保局出具有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由指定负责人签字后到民政部门享受三次救助,救助标准为: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和全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5万元的家庭困难户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支出减除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总额的15%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支出减除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总额的20%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每年6月、12月审批一次);
三次救助:
在享受以上政策后,家庭还特别困难的尿毒症、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等年治病花费大的患者可享受三次救助,由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患者所在地政府审批,但全县全年三次救助资金总量不超过全县全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5%(每年12月份审批一次)。
5.其他有关事项:各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支出票据须是县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且票据为当年度的。
6.救助卡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血防站、县皮防所、鄱阳湖医院、鄱阳精神病医院,定点医院主要负责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户的日常生病救治及家庭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救治。
(五)临时救济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在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生活发生困难怕的以及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提供临时救济,解决其临时生活困难。
三、资金筹措
上级下拨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
四、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各类对象的审核和审批及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各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及新农合与大病救助相衔接工作,负责享受新农合补偿后进行二、三次救助对象的把关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相衔接工作事项,负责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进行二、三次救助对象的把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子女就学方面的救助;
房管局负责为困难群众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对象的审核、评议、公示工作,把好各类对象关。
司法部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
各定点医院负责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减免有关费用,做到科学、经济用药,确保各困难群众住院期间安全无事故。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五、资金拨付
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经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对象个人账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经乡镇审核和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各农村敬老院账户,以上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
一、二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民政联合下拨至各乡镇,由各乡镇直接发放到患者本人或家属手中;定点医院资金拨付按救助对象救助卡实际使用支出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各定点医院,每月结算一次。三次救助依照会议纪要或政府抄告单执行。
六、建立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制度
社会救助机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以及出证机构(个人),要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守信、守法、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教育、房管、司法、残联、妇联、共青团、工会、慈善会、红十字会及各乡镇要明确社会救助工作均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城乡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城乡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县财政局按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列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局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劳动部门负责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工作;房管局搞好困难群众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各乡镇应把好本辖区救善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要明确自己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并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做好。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县民政局要与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教育、房管、司法、残联、妇联、共青团、工会、慈善会、红十字会及各乡镇密切配合,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需救助内容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以及需救助内容,精心安排,认真组织,着力抓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坚持社区居(村)委会、乡镇和民政局的审查、审核、审批结果三榜公布,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个人说了算,严肃社会救助纪律,对于挤占、挪用、贪污社会救助资金的,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