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鄱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下同),履行县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核。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经投资评审审查后的概算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和控制相关建设指标的依据;经审查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计划、签订合同、办理拨款、贷款、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依据;工程造价决(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的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结转工程造价、项目交付使用、国有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和明确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四条 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各项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
(八)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投资项目;
(九)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评审中心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 主要职能:
评审中心评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项政策、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遵循合法性、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政府投资,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和工程概算审核;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参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的项目投资审核工作。
(二)参与招标工程标底和非招标工程施工文件预算审核;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参与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算、评估、评审。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拆迁费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和建设单位年度或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评审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七)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投资评审业务。
第六条 评审中心职责:
评审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高效、廉洁、公平、公正”为原则,从事工程预(结)决算评审业务,对在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审核人员,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评审资金单项资金总额大于80万元的项目为必审,小于80万元的进行抽审,抽审比例根据政策要求、群众反应、工程类别、时效性及人力资源情况确定,所有项目不论是否被审查均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材料。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如需要进行勘查设计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及相关规定、规范进行了勘查设计;
2.勘查设计是否严格按照勘查设计程序进行,经专家讨论后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
3.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4.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评审中心工作应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察、和审计等机构的终审监督。
三、评审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事前评估:
⑴根据县政府决定或依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确定工作任务;
⑵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设方案前期评审,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提出的设计目标和标准建设所需概算资金进行评估;
⑷全程参与工程招投标过程,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⑸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建立工程监管档案,并制定工程资金使用检查监督方案。
(6)凡未经过评审中心评估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评审中心评估开工建设的,该项资金不列入财政决(结)算。
(二)事中监管:
⑴检查监督在建工程进度;
⑵检查评估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并建立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制度;
⑶对工程变更或工程资金追加进行评估,并参与现场签证;
(4)严格执行鄱府办[2008]140号文,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
(5)未申报现场签证的工程量不列入工程决算范围。
(三) 事后评审:
⑴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决(结)算申请,制定审核计划,安排项目审核人员;
⑵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⑶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⑷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⑸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⑹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⑺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审核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审核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⑻根据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 评审形式:
(1) 评审中心建立以投资评审业务为中心,根据专业、评审资质要求、人力资源情况的专家库。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按不同专业、评审要求建立2个以上的评审组对项目分别进行评审;
(2) 评审人员根据评审工作量、评审绩效按劳取酬;
(3) 设立回避原则和黑名单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项目;评审人员一旦发现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而没有申请回避的,一次通报,二次免职;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因为技术能力、利益关系而没有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的发现后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必要时由评审中心负责委托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社会评审机构从事评审业务。接受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必须在评审中心的组织下进行。接受委托的社会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评审中心同意。
社会中介机构的回避和黑名单制与评审人员相同。
四、其他
第九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 应向评审中心按工作流程及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投标文件;
4、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5、工程竣工图;
6、工程监理报告;
7、设计变更情况及文件;
8、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现场签证资料;
9、竣工验收资料;
10、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11、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核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核结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收到建设项目审核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核结论。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 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鄱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