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鄱阳一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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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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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男,58岁,汉族,鄱阳县人,202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其患有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2024年2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王某某拒不提交每月身体情况报告和每季度病情复查报告,并两次进行拉车门盗窃,被鄱阳县公安局给予两次行政拘留的处罚。鉴于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多次出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再犯罪风险性较大。2024年5月6日,我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王某某收监执行。2024年5月29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出具对王某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王某某收监执行。目前,王某某已被鄱阳县看守所收押。 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收监执行,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法律威严,也对其他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工作,告诫社区矫正对象,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法治意识,才能充分感受自由的珍贵。务必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切莫以身试法,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