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征集】关于征求《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9日 【字体: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品质,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的《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

二、征集渠道: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锦宇大道(东)市监局大楼,邮编:333100;

)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pyxscglj@163.com;

)联系电话:0793-6284529。

来信请注明《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宝贵建议!

三、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品质,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形成《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实施意见》(饶发〔2018〕1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字〔20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编制工作,2023年7月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工作召开调度会,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16家部门,启动《县质量奖》起草工作。2023年7月6日,正式形成《县质量奖》初稿。2023年7月7日,向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2023年7月17日,经合理吸纳各部门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分为7各部分19条内容,第一部分介绍本方法的制定依据、考核原则、资金管理、考核对象及申报方法进行概述;第二部分突出考核工作中的组织管理方式;第三部分强调被考核的组织应具备基本条件第四部分明确制定方案、资格审查、现场查验、综合考核等程序;第五部分主要说明县人民政府对获得鄱阳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考核奖励;第六部分强调对获奖后的组织的监督管理;第七部分为附则。

鄱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系列指示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实施意见》(饶发〔20181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字〔20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鄱阳县质量奖是鄱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第三条  鄱阳县质量奖的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鄱阳县质量奖奖励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县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鄱阳县质量奖考核对象为我县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五条鄱阳县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鄱阳县质量奖及提名奖各3个有效期为5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鄱阳县质量奖考核工作,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县政府提出鄱阳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县质量强县办负责鄱阳县质量奖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鄱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在地申报鄱阳县质量奖考核对象推荐工作。县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考核条件

第九条 被考核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鄱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连续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海关等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建筑企业在本地从事建筑行业,三年内获得杜鹃花奖1项,或省优良工程2项,或省质量标准化工程4项,或市优良工程6项。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 制定方案。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县质量强县办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抽调3-5名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对被评审的组织有关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参与评审的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现场查验。评审工作组对被评审组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适时查验现场。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评审工作组对各申报组织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考核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鄱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鄱阳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鄱阳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资金6万元获得鄱阳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质量奖的奖励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获奖后的组织半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鄱阳县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鄱阳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  县质量强县办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办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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