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文字解读】|《鄱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6日 【字体:


    为规范行使江西省自然资源(含土地、矿产资源、测绘 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鄱阳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鄱阳县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细化鄱阳县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裁量权,促进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要求,在自然资源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规范鄱阳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对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细化有关规定,更好地指导自然资源执法实践,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县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编制依据

秉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原则进行编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规避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自然资源领域对市场主体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借鉴上饶市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结合鄱阳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形成《鄱阳县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清单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免罚清单事项共2项,其中土地领域2

    第一类是非法占地(农民建房除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二类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注意事项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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