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文字解读】|《鄱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2日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建立健全全县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精神、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需要。免罚清单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良好,守法合规意识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监管领域良性互动逐步显现。

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更多领域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

因此,展现监管执法温度,彰显为民服务情怀,不仅要扩充升级免罚清单,更要加大免罚实施力度,对无心之过、初次犯错,多采取教育等方式,先给予纠正的机会,让执法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二、主要内容

免罚共涉及1个免罚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1.《上饶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砂浆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本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方可处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改正或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再列入本《免罚清单》。

本《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社会意义

一是免罚清单既是有“温度”执法,也是严格依法执法。免罚清单制度不仅是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体现。

二是免罚清单通过精细化执法,让建设和施工单位“初”错就改。免罚清单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免罚”不“免责”,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免罚仅仅是免除行政处罚,建设和施工单位仍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也将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促进建设和施工单位提高合规意识。对于免罚后建设和施工单位“明知再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仍将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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