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招牌、公共信息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
1. 初次违法; 2.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2 |
影响城市容貌 |
1. 初次违法; 2.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
3 |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经营 |
1. 初次违法; 2. 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
4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1. 初次违法; 2. 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5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 |
1. 初次违法; 2. 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6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 初次违法; 2. 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
7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1. 初次违法; 2. 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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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产权单位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1. 初次违法; 2. 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1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2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13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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