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2日 【字体:

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招牌、公共信息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1.初次违法;

2.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

影响城市容貌

1.初次违法;

2.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3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经营

1.初次违法;

2.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1.初次违法;

2.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5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

1.初次违法;

2.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7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8

有关产权单位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9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1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2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13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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