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要求,现将予以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相关零售药店向全社会公布,在解除定点协议期间,参保人在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鄱阳县莲湖乡益圣堂大药房湖城绿洲店于2019年5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上饶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鄱阳县天鹅大道店于2022年6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上饶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鄱阳县东湖店于2022年7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4.上饶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鄱阳县五一路店于2022年7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5.鄱阳县中央城大药房东湖店于 2022年10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6.鄱阳县万寿堂大药房永兴农贸店于2023年2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7.江西千诚品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8.鄱阳县九州通大众平价药店于2022年3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9.鄱阳县中央城大药房珠湖店于2023年9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0.鄱阳县真善堂大药房于2024年2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1.鄱阳县中央城大药房团林店于2024年3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2.鄱阳县谢家滩平价药店于2024年4月1日起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鄱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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