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以及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以及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五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县统计局综合核算法规股组织实施,有关股室配合完成。
第二章 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事项清单由县统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抽查监管事项清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和检查方式等。
第七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统一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八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九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县统计局综合核算法规股研究确定。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工作办法
第十条县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二条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县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考试、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根据县统计局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由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进行抽取。
第十四条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工作要求的执法人员,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五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六条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前,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应当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报经县统计局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撰写“双随机”抽查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检查结果的运用和公开
第十九条“双随机”抽查检查报告经县统计局党组审定后,由统计执法监督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对检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严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严格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对在抽查中发现的案情较为简单的统计违法行为,经县统计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双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双随机”抽查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县统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统计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鄱阳县统计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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