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字体:

鄱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实施编码:360115005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4、实施机构:鄱阳县自然资源局

5、责任股室:行政服务股

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7、联办机关:无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10、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内办结。

11、数量限制:无限制

12、通办范围:不支持通办

13、形使层级:县级;行使类型:法定本级行使

(二)权限划分

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省级及以下有关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与批(核)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跨设区市、跨县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预审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行使内容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供用地申请报告

2、受理:(1)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3)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实人认证:不需要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理进度查询:电话查询:0793-6286669

7、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8、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

9、到窗口次数:1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二章: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设区市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除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有关支持性文件:

1、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者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意向性意见或者

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管理要求的,提交专业主管部门(如矿产、环保、水利、交通、文物、风景区、军事及其它特殊行业等)的支持性文件:

4、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备案文件;

5、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或者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明确审批依据和规划要求。

()相关图件

1、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1(A3规格,需标注项目拟选位置,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

2、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2张,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A3规格,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1:10000,其中1张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

3、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市中心城区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区域性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关系,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分析,对城镇发展和环境影响度分析,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等主要内容。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可根据建设项目用地

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采用技术审查与直接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对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过程中,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以及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对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由核发机关对申报资料直接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地址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并以附图和附件表明区域位置、用地范围、有关控制线、地形等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六)流程图

窗口受理用地股、村镇股审核窗口出件发件

(七)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不符合以上条件。

(八)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

来源

原件

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

附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报告一份

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无形式附件

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批准部门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提供原件给窗口工作人员查看并扫描

无形式附件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申请人自备

1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无形式附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申请人自备

1

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无形式附件

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申请人自备

1

TXT格式坐标。

无形式附件

(九)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意见,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意见及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出具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 3、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应清晰。

(十)审查要点
(一)应按照申请书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二)对内网与纸质材料的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审核。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1、鄱阳县自然资源局窗口,地址:鄱阳县人民政府二楼行政服务中心D区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0793-6286669

(十五)监督投诉

1、信函投诉部门名称:鄱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2、投诉地址:鄱阳县人民政府三楼行政服务中心303

3、投诉电话:0793-621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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