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9日
标 题: 鄱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鄱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

(一)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的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提供便利。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同级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督查室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督查室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鄱阳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赣ICP备0500954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280006      赣公网安备:361128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