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关证件、制作笔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三)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应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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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关证件、制作笔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三)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应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五)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关证件、制作笔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三)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应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五)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注:备注中标注政务服务事项为▲;指导目录外保留事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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