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鄱阳县202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字体: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

2.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2021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143号)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厅局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着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阳光安置”办法,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调动现役士兵献身国防、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军队、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三满意”。

三、任务目标

2020年秋冬季全县共接收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362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共有23人,其中:服现役满16年(含)的士官11人,服现役满12年(含)的士官11人,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1人。

四、主要内容

一、安置办法与原则

(一)本次方案设置安排到县直事业单位岗位23个,岗位分别是:1、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2人;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6人;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6人;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3人;5、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人;6、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人;7、河道圩堤管护中心2人;8、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人。另省市下达央企安置岗位2: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上饶分行鄱阳支行客服经理岗1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公司鄱阳支公司综合内勤岗1人,该中央企业岗位数不计入县政府提供的岗位数量。

退役士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量化考核评分,并由高分到低分排名依次进行选岗。

(二)由县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纳入县事业编制管理,工资发放标准由县人社局按规定批复,工资金额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统筹保障。

(三)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经选岗确定接收单位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及时开具安排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携介绍信在有效时间内到安置单位报到上班,安置单位接到安置介绍信及政府抄告单后,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人事、编制及工资等手续。并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其工资按照县人社部门审核的工资标准从安置介绍信开具的时间开始计发。

(四)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23名退役士兵由县政府提供岗位安排其上岗,在安置过程中如出现主动放弃岗位人员,则安置岗位数自动减除。

(五)对其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县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根据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工作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1916)精神进行量化评分。

(一)服役年限计分

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二)奖励和表彰计分

平时奖励: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战时奖励: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表彰: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奖励及表彰认定: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三)残疾等级计分

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四)其他情况计分

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以上的计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是烈士子女的,30分。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五)减分

1.处分减分: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2.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3.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4.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5.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三、退役士兵择岗办法

1.退役士兵按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顺序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不得更改。

2.按顺序择岗安置人员,如果分数相同,根据兵龄长、残疾军人、奖项高、学历高、奖项次数多、奖项时间在前、学历时间在前等条件,依次优先选择岗位。如果以上各项还相同,最后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择岗顺序。

3.量化评分工作和择岗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委监督,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4.量化评分和择岗结果通过婺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费保障

安置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设立安置保障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据实拨付,滚存使用。

(一)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3年元月16日下达的7号文件的标准(在没有新标准出台前仍按此标准执行),按退役士兵每年兵龄4500元的标准计发。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择灵活就业的,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我县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灵活就业一次性补助资金。

(二)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在6个月内的,按我县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安排工作的(不含城镇籍复员士官),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倍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标准为1470元/月。

(三)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接续: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资金安排。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我县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由退役士兵本人缴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相关资金拨付。

 相关文件: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鄱阳县202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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