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鄱阳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4日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赣劳社劳[2005]13号),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建建[200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缴纳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办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三)缴纳比例

1.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合同价)的1.5%缴纳。

2.工程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合同价)的1%缴纳。

3.实行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经县治欠办认定,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

(四)使用和补缴

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支付保证金。

1.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施工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人或工程负责人隐藏、失踪等,造成拖欠农民工资的;

4.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5.县治欠办对责任单位启动支付了保证金的,应通知责任单位在启动保证金后的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五)保证金退还

工程竣工备案后满六十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付申请书(县治欠办提供模板);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完工依据;

3.保证金缴纳凭证;

4.保证金退还公示照片(县治欠办提供模板)。

 相关文件:

http://www.poyang.gov.cn/poyang/zhengfuwenjian/202112/1eec5536912848048f2458d42133bd80.s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