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饶府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
《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饶府办发〔2022〕5号)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组织起草,主要经历二个阶段。一是于3月23日,把《鄱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初审意见稿)》通过上饶市协同办公系统发布到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等28个单位征求意见。二是于4月22日,《鄱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由鄱阳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26日印发公布。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分十三章四十九条,大体内容如下:
(一)成立鄱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二)房源筹集要求及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
(三)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材料(非本县户籍新市民、40岁以下成年人、县中心城区无房);
(四)租赁管理(合同签订时间不超过三年)和租金管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四、关于施行时间的说明
本《实施办法》系我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文件。2023年4月22日,经鄱阳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26日印发公布,本文件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鄱阳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0793-6268189
相关文件:http://www.poyang.gov.cn/poyang/zhengfuwenjian72/202305/38e06f4daa0f4906b72655ebc4a80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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