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鄱府办字〔2020〕134号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鄱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字体:

鄱府办字2020134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鄱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鄱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10       

鄱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指南》《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村民承包土地,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农村集体殡葬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扶持力度,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免有关费用。

第八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优先选址在“三沿六区”范围之外的荒山、荒坡、瘠地上建设。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河流主干线两侧建设公墓。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较偏远自然村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建设。根据人口数量,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可以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人口不足500人的村一般不得单独以自然村为单位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面积一般不超过20亩,骨灰堂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条公墓建设应当充分评估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墓地绿化率应达60%以上。

第十一条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一律采用卧式墓碑,同一墓地墓碑应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设,事先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第三章设施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规划;

()符合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有专门从事公墓管理的人员。

第十四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一般由村委会或委托红白理事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同时还应当取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须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地籍证明,筹建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民政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验收须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书;

()申请验收报告;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建设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片。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迁移,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再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一般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或委托村(自然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探索采取全县(或乡镇)统一管理、服务外包管理、群众自我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情况。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应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有人管事、有钱管事。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有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每月5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将上个月辖区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信息(包括逝者信息、墓穴编号及联系人等相关档案内容)上报至县民政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花圈等祭祀物应于骨灰安置后七天予以清除。

每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至少有1名管理员,覆盖人口1万人以上的公益性公墓应至少有2名管理员。管理员报酬主要从村委会(自然村、村小组)集体经济或收取的基本服务费中列支,也可以结合公益性岗位安排。对建设达标、管理到位、年检合格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县乡财政、上级和县本级福彩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五章安葬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用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应始终坚持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倒买倒卖和提前预订格位、墓穴,禁止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骨灰存放(安葬)基本服务费(包括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按物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宜超过20年。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公墓(骨灰堂)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具体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等弱势群体,可酌情减免基本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只提供骨灰安置,不得接纳遗体土葬。

第二十三条安置骨灰时凭户籍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提供格位或墓穴,安葬(安放)完毕后,应当出具安葬(安放)证明。管理人员要做好选墓接待、安葬服务等,有条件的可提供现代文明的告别仪式。

第六章移风易俗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应设立殡葬文化宣传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应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随意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等;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等;禁止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依据《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凡不符合规划和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撤销审批事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非法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据《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公益性公墓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若本办法与国家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抵触的,均按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鄱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  送: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鄱府办字〔2020〕13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