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要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9日 【字体:
   为加强对鄱阳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长效治理,统筹安排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深化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实现畜牧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上饶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关于成立上饶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专班的通知》(饶环土字﹝2021﹞3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衔接《鄱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等规划,结合鄱阳县实际情况,由鄱阳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一、 规划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党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具体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促进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要工作内容,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单元,建立生态消纳为主、纳管和工业治理为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体系,降低危害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畜禽养殖污染风险,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10)《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
     三、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1)《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0号令,2021年修正本);
(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正;
(4)《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鄱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6)《鄱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7)《鄱阳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8)《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编制“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赣环土壤〔2021〕17号);
(9)《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上饶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成立上饶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专班的通知》(饶环土字﹝2021﹞32号)。

   四、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鄱阳县辖区内的14个建制镇、15个乡、1个街道办、2个水库管理局、1个农科所,分别是:鄱阳镇、饶州街道办、谢家滩镇、石门街镇、四十里街镇、油墩街镇、田畈街镇、金盘岭镇、高家岭镇、凰岗镇、双港镇、古县渡镇、饶丰镇、乐丰镇、饶埠镇、侯家岗乡、莲花山乡、响水滩乡、枧田街乡、柘港乡、鸦鹊湖乡、银宝湖乡、游城乡、珠湖乡、白沙洲乡、团林乡、昌洲乡、庙前乡、莲湖乡、芦田乡、军民水库管理局、滨田水库管理局和鄱阳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土地总面积为4215km2。

   五、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年~2025年。

   六、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县构建生态消纳为主,纳管和工业治理为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标准化、生态化水平;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实现农牧融合发展。
根据江西省、上饶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工作思路,结合鄱阳县实际,构建包含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等4项指标的指标体系。

    七、目标可实现性分析
鄱阳县畜禽养殖业较为发达,从土地承载能力来看,鄱阳县各乡、镇尚有较大的剩余土地承载能力,可满足现有及新建、扩建养殖场的需求。
预计到2025年,通过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明确治污总体要求、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等任务的完成,以及鄱阳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实施,相关目标在2020年的基础上,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通过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畜禽养殖规模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将达到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
综上,预计到2025年,鄱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能如期实现。
   八、主要措施
   1、完善源头减量设施
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使用节水式饮水器,建设漏缝地板、自动清粪等设施,改善畜禽养殖和粪污贮存发酵工艺,完善建设与养殖数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具备场外消纳途径和能力。指导肉、蛋鸡养殖采用防渗地面,配备机械刮粪设施,建设有防雨棚的鸡粪贮存场。指导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污分离,实行干式粪便清理工艺,减少圈舍冲洗次数,避免雨水汇入贮存池。重点开展生猪存栏量1000头、家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氨等臭气减排设施建设示范项目,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落实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目前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已建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未投入使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委托的第三方无害化处理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到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治理。
    3、强化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合理布局田间粪肥暂存设施。推动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制度落实。支持重点农业示范区和有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建设液态粪肥暂存池,配套运输罐车、肥水还田输送管道、肥水拖管式施用、撒肥机等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4、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明确建账要求,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制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选择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作为粪污利用主要方式的,应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
    5、 加强技术指导,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农业农村部门应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
    强化培训督导,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总结推广规模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试点经验。举办台账管理培训班,交流学习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台账管理经验。采取抽查、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各乡镇畜禽规模养殖粪污台账管理工作进行督察与指导,并将其作为乡镇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6、强化环境监管,深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将规模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严格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和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全过程监管,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时监管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过程;强化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医疗垃圾、病死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7、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开放备案系统网站权限,定期通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及备案办理情况。开展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环境管理情况等方面督导检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执法培训,完善执法、取证、采样等专业化监管设备,提高执法和装备配备水平。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政府监督作用,将养殖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争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加强监管队伍的交流,相互借鉴有效的监管方法。

   九,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协调,保障生猪增产保供稳价中心任务。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街道)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城管局、财政局、科技局、卫健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2、增加资金投入,将畜牧产业发展纳入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中,确保财政投资及时到位。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发挥财政投入引导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要加大信贷投入,采取贴息、政策性贷款及小额信贷等方式,鼓励省内外金融机构加大畜牧产业的信贷支持,帮助解决畜牧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制约问题。要优化畜牧产业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集体、企业、个人投资兴办适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向畜牧产业。
    3、加大政策扶持
    切实抓好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和畜禽良种项目的实施,加快畜禽良种推广应用;加强对畜禽标准化养殖等项目的指导,推进标准化生产;在能繁母猪、肥猪保险、肉牛保险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全面扩展到各类种畜禽和商品畜禽;落实畜牧业发展用地用水用电政策,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保障畜牧产业发展用地需要;落实有机肥补贴政策,推进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4、提高科技水平
    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技术推广机构的科研力量,“农科教”与“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提升畜牧产业科技含量。深化畜牧科技体制改革,创新推广机制和方式,建设畜牧部门、民间服务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三线并举”的畜牧科技推广体系,广泛开展畜牧科技进场入户、阳光工程培训等系列活动,大力推广适用技术,坚持良种良法配套,提高养殖水平,增加养殖效益,推动畜牧产业快速发展。
    5、强化依法治牧
    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草原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区”规划,不断完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建立养殖档案,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不断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强化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畜禽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倡导畜牧企业严格自律,提高养殖场户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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