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扣缴款项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