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ydn-2020070030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17日 | |||
标 题: | 鄱阳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鄱阳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鄱阳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上饶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鄱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指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含街道办,下同)主要领导干部;县直党政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同)主要领导干部;县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以及县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对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与分配;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审计项目统计汇总;办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负责督促、汇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等。
经责股履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联办)工作职责,负责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业务管理制度;主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协助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起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负责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责任的界定。
法规审理办负责审理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负责经责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统一编号。
局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核稿和制发;负责审计档案管理等。
各业务股室根据对口管理原则或县局统一调派,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落实项目整改。
第四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县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县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减或追加审计项目的,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如果拟审计的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县审计局应当自确定审计项目计划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县经联办(由经责股履行,下同)应当将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告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在办理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事项过程中,需修改的材料内容涉及相关业务的,与对口业务股室商议确定。
第九条 审计实施股室应当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检查计划执行进度。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县经联办帮助各实施股室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经责股应当按照《规定》、审计署和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编制统一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审计需求,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依次报送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核,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工作方案应在实施审计之前,下达到各审计项目实施股室。实施股室应当按照批准后的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律由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视情况可以由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也可以由审计实施股室的股长(主任)担任审计组长。
第十五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统一编号后,报局长审定、签发。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副组长、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告知审计工作“四严禁”和审计纪律“八不准”等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编制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审计力量、审计效率与效果、审计成本等因素,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组长应当在进点会上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取得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此项要求可在审计调查时预先告知,报告内容要求与《规定》确定的审计内容和关注情况相吻合。
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带队,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访谈。
审计组对在访谈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已经列入审计实施方案的,应当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计;未列入审计实施方案的,应当调整实施方案,将其列入重点内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取得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 审计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字数原则上控制在2500字以内。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审计组长签字、未盖章的征求意见稿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被审计单位初次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盖章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再次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收到第二次反馈意见后,进一步研究和核实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反映问题较多时,要附有审计发现的问题情况表)、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经法规审理办审理后,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业务股室应根据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进行修改。修改后走发文程序,经法规审理办签字,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审签。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谨慎分析研究,合理界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长、业务股室长(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认真审核。法规审理办着重对问题定性、表述、法规引用、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由法规审理办统一编号(单列文号),按照秘密级管理,印数从严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等文书。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县审计局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法规审理办审理,呈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经法规审理办审理,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等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需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县纪委监委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结论性文书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会同经责股统一对外发送。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回证使用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双文头。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使用县审计局单文头。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局各分管领导召集,业务股室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布置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业务股室要对照列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并纳入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实施股室负责归类整理档案,并向办公室归档。审计项目归档的其他事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