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80/2022-00194 分 类: 政务动态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标 题: 鄱阳县减税降费、纾困解难宣传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鄱阳县减税降费、纾困解难宣传册


(涉及财税政策部分、更新至2022年5月12日)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至2024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5.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延长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7.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选择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支持服务业发展


  8.延长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9.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落实好农村客运保障政策,及时发放好农村道路客运油补资金。

  10.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延长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延长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


  13.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4. 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可以视作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5.延缓税款缴纳期限。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6.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各类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补贴标准为500元-6000元/人,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7. 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中心城区、重点乡镇、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KTV、网吧、影院、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文旅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五、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8.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9.延长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政策执行期限。2019 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六、保障经济稳定发展


  20.延长执行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实行行业补贴。对县级及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能繁母猪,按每头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对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育秧能力在1千-5千亩和5千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22.支持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全县性农产品展示展销(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政府认定)的主办方给予资金补助5万元/次;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企业参加省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食宿补助标准为省外2000元/家、省内1000元/家。对县内农业企业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等方面而产生的利息,可以享受不超过贷款利息的30%贴息补助(已享受贷款利息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23. 发放消费券、折扣券。在节假日等特定时间段,向居民发放消费券、折扣券,刺激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休闲农业等重点行业回暖升温。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农产品保供市场主体、中小微物流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采取展期、延期、转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畅通线上信贷渠道,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创新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


  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5. 减免承租国有房屋经营户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除上半年2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26.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稳岗留工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困行业,二季度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27.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按照“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前,集中办理微型、小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优先退还小微企业税款;2022年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退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十、实施制造业中小企业税费缓缴政策

  2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列续缓缴政策。延缓缴纳 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29.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支持多种营销形式活跃文旅市场。支持各景区(景点)举办推介会、文化旅游节、媒体投放等多种营销形式活跃文旅市场,文化旅游企业引进或承办文化旅游节庆、体育赛事、会展等主题大型活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31.减免经营性收费。在往年缴纳费用的基数上,对餐饮、住宿类企业2022年减半收取垃圾、污水处理等费用,对住宿类企业2022年减免1-6个月网络使用费或延长服务时间。

  32.推动降低网络运营成本。对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积极组织我县农副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入驻各电商平台“江西专区”销售,给予部分资金支持。

  3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其中:“财园信贷通”线上业务免收担保和再担保费,批量化产品业务收费控制在0.4%-1%之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单笔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再担保收费0.3%每年,单笔超过500万元的再担保收费0.5%每年。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3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鼓励国有企业使用本地产品,在全县范围内,加强供应链对接,完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产供销对接。〕

  35.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36.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支持基层工会依规购买省域内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

37.搭建文旅企业与大型节事会展活动对接平台,建立定向对接机制。支持文旅企业借助上饶文博会、鄱阳湖国际观鸟周、商贸旅游消费节等展会、展览、赛事、论坛、节庆、演艺活动,针对商务游客、粉丝观众、参展商等不同群体开发高品质会展旅游产品、个性化定制旅游服务等。

  38.细化落实《上饶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对文旅品牌创建、旅行社引客入鄱等给予资金扶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安全有序推动“本地人游本地、周边人游周边、江西人游江西”活动。

  39.加强重点行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超、物流以及防疫产品、农副产品等关联重点行业,坚持分类施策,整合各类资源,在向上级申报项目、政策扶持、资金补助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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