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10/2024-00319 分 类: 政务动态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标 题: 鄱阳县发改委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鄱阳县发改委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全县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未纳入《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实行市场调节价。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燃气公共安全,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要求,为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瓶装燃气价格行为规范提出如下意见

一、瓶装燃气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瓶装燃气销售价格和服务费用。瓶装燃气的经营成本包含燃气采购成本、生产运行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税金等。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存储和保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应采用现场标价牌或价目表等,同时也可采用报刊、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瓶装燃气规格、装量、价格、计价单位、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充装单位以及价外另收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种标价形式所表述的价格内容应当一致。

、各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平等高价销售液化石油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统一充装规格,对销售、配送的液化石油气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液化石油气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瓶装液化石油气受上游价格变动需要上调销售价格时,应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四、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监管,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鄱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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