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90/2023-0017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标 题: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之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之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二)

违法行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处罚条件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法律依据1.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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