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处罚条件: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法律依据:1.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