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发〔2024〕20 号
鄱阳县峰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蔬菜种植配套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收悉,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经审查,鄱阳县李志火水稻种植农场水稻种植配套设施项目(具体见附表)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我镇对该设施农用地用地备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该设施农用地位于鄱阳县金盘岭镇梅岭村委会,拟用地面积为2.27公顷,其中农用地1.77亩。
二、鄱阳县峰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鄱阳县金盘岭梅岭村委会已签订用地协议(0.1515公顷),土地使用期限10年(从2024年4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
三、项目备案用途为蔬菜种植配套设施的育秧棚用地,备案期限10年,期满后可以向金盘岭镇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四、设施农用地项目中止使用后,必须严格履行复垦承诺,报金盘岭镇人民政府验收。
五、你单位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
六、项目备案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通过设施农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请贵单位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联系,处理相关事宜,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金盘岭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