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21-000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印发《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鄱教字202112

关于印发《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及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有关民办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赣教基字【2019】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教体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对《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鄱阳县教育体育局鄱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鄱阳县财政局          

                           

20211月15

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

(修  订)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赣教基字[2019]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一)认定条件

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资质合格。幼儿园设置符合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参加了上年度年检,并且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以上。

2.条件达标。1)幼儿园硬件条件基本达标,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能为幼儿提供午休、营养膳食、教学活动、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等、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3.师资稳定。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师幼比合理(每班不少于“两教一保”),教职员工7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且教师年度流动率不超过20%。

4.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被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主动接受县教体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费情况。

5.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园规模适中,班额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并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6.质量较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相关承诺,材料经中心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体育局。

2.县级认定。成立由县教体局、发改委、财政局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机构,由教育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每年组织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后,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向社会公示该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期为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教育、发改委、财政部门共同公布普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并在幼儿园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同时,在教育事业统计中归类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上报备案。县教体局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扶持

1.纳入统一规划。坚持公民办并举,将民办幼儿园纳入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定期研究我县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落实优惠政策。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我县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19】14号),对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从2020年起,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保教质量。今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3.落实扶持资金。县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等多种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4.落实帮扶机制。建立省、市、县示范幼儿园和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从事管理工作,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

1.完善分类管理。县教体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

2.加强收费管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主动接受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决算制度,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加强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县教体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4.加强社会监督。县教体局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行依法办园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抢挖生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情况等每年在当地官方媒体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5.加强动态监管。县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县教体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加强对县认定和扶持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监督到位。

6.建立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如遇其它特殊情况,由教体局牵头重新认定;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体局提出申请,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后,由教体局牵头,发改、财政共同商定确认,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年检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存在下列条款之一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一)没有实行普惠性保育保教收费标准的幼儿园;

(二)存在“小学化”教学现象或者违背科学保教规律的幼儿园;

(三)存在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通过认定的幼儿园;

(四)当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使用非标校车。

本办法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鄱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主管学校

办学许可证编号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举办者

姓 名

开办幼儿园时间

电 话

是否使用校车

园 长

姓 名

收费(元)

保教费\人.月

职 称

伙食费\人.月

电 话

校车费\人.学期

代收费\人.学期

教职工总数(人)

备注

专任教师(不含园长)

总 数(人)

班级(个)

总数

持证人

数(人)

大班

大专及以

上学历(人)

中班

平均工

资(人/年)

小班

缴纳社保

人数(人)

食堂人

员(人)

幼儿数(人)

总数

保育员、

保健员(人)

大班

保安(人)

中班

其他人员平均工资

(人/年)

小班

主管学校

审核意见

校长签字: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一、申报表内容属实;

二、严格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要求,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处理。

承诺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字: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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