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16]187号)资金安排,现按我县2017年面积的下达中央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12717600元给你们(详见附表),请按《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6]30号)、《鄱阳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鄱府办发[2008]2号)、《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鄱府办字[2010]22号)等文件规定,认真选聘好护林员,严禁管护协议代签补签,并要求在3月31日前办理好生态公益林资金拨付手续;否则,将作为不合面积资金给予调控处理。对于集体统一经营的补偿资金,应按规定程序使用,实行乡级报账制,并以村为单位分账核算;对于乡镇监管费,由县公益林办负责对其实施成效、政策落实、护林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经费安排挂钩。生态公益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否则,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