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04001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21日
标 题: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1号)精神,推进我省法治乡村建设,实现乡村依法治理,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提出的“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更高要求,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有效引领,以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根本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理、农民主体、多方协同,推动广大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建设贡献江西力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江西样板。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农村每户1名“法律明白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全覆盖。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村和尊重村民主体地位的紧密结合。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乡村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困难问题,实现法治乡村建设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涉农领域重点立法。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地方法规制度建设,制定《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重点加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等方面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拓宽基层参与立法工作渠道,深入乡村调查研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立法科学性,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切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衔接适应。(省人大农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全面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基层执法人员和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农业执法机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断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进网格化监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乡村司法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推动司法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加强乡村人民法庭建设,积极建设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实现“一站式”便民服务。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农民商事案件及涉农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案件,加大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及扶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案件。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刑事案件,打击破坏农村市场秩序和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打击收买外籍妇女为妻、非法收养儿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任务,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乡村已有公共党建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长廊、展板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各类集市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赣鄱文化、红色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编写、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训,推动法治课程作为村干部任前培训的必修内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深入实施和规范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法律明白人”网络培训学校建设,提升网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全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全覆盖。广泛开展法治讲堂、法治图书室、法治志愿者队伍、法律顾问工作室、法治宣传栏“五个一”达标创建活动,为“法律明白人”学习培训、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等提供支持和保障。融合“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村民说事”制度,充分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在广大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热线、网络、实体三大平台全面融合,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网络服务体系,为乡村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工作保障,完善考核评价,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实施“一对一”法律帮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省司法厅负责)

(七)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支持和引导乡村民间力量参与调解,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纠纷解决合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乡村调解组织全覆盖。(省法院、省司法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功能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按照行政村至少5个、自然村至少2个监控点的要求,实现农村地区全覆盖。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扎实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整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制度,加强对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和帮扶。加强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建立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机制。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民宗局、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落实村党组织5年任期规定,推动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加快推进民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和村民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组织村民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依法公开党务、村务、财务,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规范村级会计核算监督,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平台,实行会计电算化。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扎实推进市县巡察向村级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法学会、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民宗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智慧法治乡村”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法治乡村”建设,围绕群众需求,探索建设“区块链+法治乡村”,构建全省法治乡村区块链大数据平台,实现涉农领域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障、法律服务等各类信息的真实透明、动态管理,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建设覆盖全省各乡镇的远程会见系统,将其打造成集远程帮教、远程会见、远程法律咨询、远程法律援助、远程人民调解、远程法律培训等功能于一体,“一机多用、一室多用”的综合民生服务平台,全面实现远程会见“乡乡通”。大力推广移动法务系统应用。积极拓展移动端服务新形式,努力实现乡村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持续推进乡镇网上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一单清”,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成事。(省司法厅负责)

(十一)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法治乡村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设区市党委政府要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作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研究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市县党委政府抓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责任,落实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各市委依法治市办、各县(市、区)委依法治县(市、区)办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具体指导、督促落实;组织、宣传、政法、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做好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高质量发展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需要,做好对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经费保障工作。(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工作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加强试点示范,强化分类指导,组织开展好法治乡村建设试点示范村镇创建工作,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大力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各类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附件1

 

“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奋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依法推进

4.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有力,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8.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11.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贯穿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全过程,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省、市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3.积极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法律明白人培养目标。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积极参与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村务治理。

14.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5.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法治讲堂、法治图书室、法治志愿者队伍、法律顾问工作室、法治宣传栏“五个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16.深入推进村基层综合治理,深化基层平安创建,“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被拐卖的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恶性案件。

17.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完善“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倡导男女平等,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赣鄱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8.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9.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20.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1.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2.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23.村切实履行创建工作责任,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增强工作活力。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2

 

“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设区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两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抽查数应不少于复评总数的10%。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市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江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司法厅商省民政厅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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