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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ydn510/2022-00087 分 类: 法规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标 题: 鄱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鄱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国、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预警信息。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统一发布、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依托气象部门建设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生健康、教育、气象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并主动接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严格按照预警信息发布审签制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学校、医院、车站、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广播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基层综合信息员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预警信息传送给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指导群众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情况紧急时,经口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可先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履行补签。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对象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十五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发布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八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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